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嚴防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
據悉,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同時,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
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意見還強調,要強化日常監督,建立長效機制。完善常態化督促機制,嚴格執行任職回避規定,規范離任人員管理。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各界監督。
編輯:譚鵬